房屋租賃進入新紀元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公告囉

近年來租屋糾紛時有所聞,內政部為維繫租屋市場秩序,解決惡房東以不合理契約條款坑殺房客或房客惡意破壞房屋等租屋糾紛,於今(105)年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將於明(106)年1月1日上路施行,租屋市場邁入新紀元。

 

新竹市政府地政處長吳堂安,房子是居住的基本需求,但單價高並不是人人都能擁有,而租屋可能就是替代的選擇,雖然內政部91年就公布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民眾使用,但範本只有參考性質不具法規拘束力,所以並未普遍被使用,甚至有人根本不知道它的存在,因惡房東、惡房客等租屋糾紛,於近年來,頻受社會大眾關注,催生了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制定與公告,健全租屋市場也是蔡英文總統住宅政策重要的一環,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公告,只是第一步,未來將透過租賃專法的訂定,進一步保障出租與承租雙方當事人權益,落實居住正義。

吳堂安處長表示,本次訂定以91年的租賃契約書範本為基礎,內容新增了擔保金(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水及電費單價計算(例如:每度__元)、設備損壞以房東修繕為原則、提前終止應提前通知期間及「不得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費用等內容,一次解決超收押金與水電費、設備損壞不維修及租金不得申報所得稅費用支出等爭議,吳處長進一步提醒市民,本次內容即將於明(106)年1月1日生效,此後常態出租的房屋在訂立租賃契約書時,內容都應該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違反時,經通知改善而不改正,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新臺幣3至30萬罰鍰。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內容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下載,民眾租屋若有發生消費糾紛,可透過本市消費者服務中心、以市話直接撥打1950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等方式提出消費爭議申請。

新聞資料提供: 地政處       聯絡人:方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