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核釋「地政士法」第44條有關地政士懲戒處分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消滅時效規定

內政部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672號
地政士法第四十四條之懲戒事由,其中第二款有關地政士違背地政士倫理規範或違反地政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係同時違反內部紀律及行政法上義務,兼具懲戒罰及行政罰性質;其餘各款之懲戒事由,係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之裁處,屬行政罰,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消滅時效規定。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