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約內印妥契約審閱期拋棄欄位提供消費者選擇是無效的喔!

房產委託仲介出售時,一般都會使用業者提供的委託銷售契約書,該類定型化契約依規應給予消費者3日以上之審閱期,而企業主為使作業順暢,通常會在契約條款內印製「本契約已確實行使契約審閱期,並充分瞭解契約內容。」或「已詳閱並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無須攜回審閱。」2種選項以供消費者選擇使用,惟上開方式已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自即日起停止使用。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規定,內政部公告「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點規定審閱期至少3日,所以,經紀業者在接受所有權人委託辦理出售時,依規須先提供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供消費者審閱3日以上,業者為作業便利,習慣上會在契約內印製「本契約已確實行使契約審閱期,並充分瞭解契約內容。」或「已詳閱並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無須攜回審閱。」等條款以供消費者選擇使用,惟內政部日前作成解釋,前述第1種條款因攜回審閱日期未明,有違內政部公告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點(契約審閱期間)規定,而第2種已使消費者無從行使審閱權,故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審閱權條款不得以上開方式供消費者選擇行使。

新竹市政府提醒您,定型化契約條款得經由消費者與企業主磋商後,以特約方式載明於契約而排除適用;辦理房地買賣前請先參閱內政部訂頒之各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http://www.cpc.ey.gov.tw/)下載各類契約書範本,以確保交易安全,若任何消費問題,亦請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將有專人提供專業及熱忱的服務。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 地政處       聯絡人:蔡孟娟

聯絡電話:5216121分機 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