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已啟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 !

據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將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及義務。而繼承人因繼承取得的已登記不動產,必須先向地政事務所辦完繼承登記以後才可以出售或設定抵押等處分。但依據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繼承登記需於一定時間內辦理,否則會被處罰鍰,以及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滿15年將移到國有財產署標售);為提醒繼承人於法定期限內申辦繼承登記,避免繼承人因逾期申辦繼承登記而遭處罰鍰,並減少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情形,進而確保民眾權益、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本府已啟動主動通知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服務作業。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地政處 聯絡人:彭秀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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