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消費者權益,新竹市自103年6月起將加強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輔導查核

新竹市政府表示,為促使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經營業務符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及瞭解經紀業推行提升服務品質改善措施之情形,自本(103)年6月份起,將配合內政部對本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輔導查核,查核範圍包括業務檢查及服務品質提升情形。

依內政部89年間訂頒「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房仲業者或經紀人員向買賣之一方或雙方收取服務報酬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並非固定收費比率,但部分房仲業者曲解自由議定報酬的立法精神,固定按成交價金向賣方收取4%、買方收取1%~2%的服務報酬,不僅影響觀感並造成消費爭議,仲介業全聯會遂於103年訂定「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提升服務品質之改善措施計畫」,從服務品質、建立執業標準作業流程(含應提供之服務項目)等面向進行仲介業者自我改善與品質精進,本府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了解本市房仲業者對服務品質改善措施執行情形,自本(103)年6月份起,將配合內政部對本市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進行定期及不定期輔導查核。

此外,為能多面向的了解本市房仲業者對於服務品質改善措施執行情形,另徵求對於不動產交易有興趣之市民數名協助查核,有意願者請洽本府地政處地價科03-5216121分機387蔡小姐。

新竹市政府再次提醒,委託房仲業者買賣房屋前,應多比較各業者提供的服務內容、支付服務費用的方式。並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或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land.moi.gov.tw)查詢合法業者、各項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範本、消費者買賣房屋須知及民眾看屋注意事項參考表等相關資訊。

 

新聞資料提供單位名稱:地政處 聯絡人:蔡孟娟

聯絡電話:03-5216121分機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