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

非都市土地使用違反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依「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新竹市政府為建立執法之公平性,特於本(103)年1月24日訂定公布「新竹市政府處理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公布實施日起針對本市轄內非都市土地違反區域計畫法裁罰案件,適用本裁罰基準。

新竹市政府地政處表示,本裁罰基準訂定係在法定罰鍰額度內,依土地實際違規面積核算罰鍰金額,違規面積3500平方公尺以內者,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每增加1000平方公尺者,加處罰新台幣1萬元,不足1000平方公尺者,以1000平方公尺計算。亦即,違規面積越大,罰鍰越重。另如違反區域計畫法違規行為已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者,其原定罰鍰得提高2倍或2倍以上。

因罰則甚重,呼籲民眾於使用非都市土地時,務必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以免違規受罰。如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疑義,請向本府地政處(地用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