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內政部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9504號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第一點、第二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