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用業務

 答: 一、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二、1、地上物的徵收補償係依照「新竹市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及「新竹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辦理查估補償。 2、有關徵收建築改良物之補償標準,可逕向市府工務處土木工程科洽詢。 3、有關徵收土地農林作物、水產物、畜禽類之補償標準,可逕向市府產業發展處農林畜牧科或漁業科洽詢。

 答: 1、徵收補償費,於徵收公告期滿後15日內發給之。 2、市府會在徵收公告期滿時發文通知所有權人於指定時間、地點及應備文件領取補償費,如沒有接到通知可電洽03-5216121轉326或388地政處地用科查詢;另如逾期未領取可逕至市府地政處地用科領取。

 答: 1、所有權人身分證、印鑑證明(有效期間為1年)、印鑑章、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所有權狀等;若所有權人已死亡者,請合法繼承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規定,檢附相關繼承證明文件辦理。 2、土地或建物有設定抵押權者,另檢附抵押權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3、委託他人領取者,另檢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4、實際應備文件請依市府通知領款函所載檢具,或電洽03-5216121轉326或388市府地政處地用科查詢。

 答: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地價有異議者,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市府以書面提出,市府於接受異議後會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查處情形者,市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土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答: 1、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所有權狀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有效期間為1年)、印鑑章、身分證等。 2、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

 答:被徵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補償金額有異議時,得以書面向市府提出複查。

 答:徵收補償費如未領取,市府會依規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15年,所有權人得於15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市府地政處地用科申請領取,如逾15年未領取,其補償費即歸屬國庫。

 答:被徵收之土地,依規免徵土地增值稅。

 答: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因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以書面向市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答: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4條規定,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如抵押權、地上權等),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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