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段徵收

係對一定區域內之私有土地為全部徵收,再重新規劃、整體開發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開發後一部分土地由原土地所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一部分由政府供做公共設施用地或讓售其他需地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則公開標售 以償還開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