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督導業務

有關耕地三七五租約之訂立、換訂、續訂、變更、終止、註銷或更正登記,應由出租人及承租人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區公所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審查後,將審查及登記結果通知雙方當事人,並報請本府備查。